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98號聲請人 李玉銘 聲請人 彭新 有聲請人 謝昌華 聲請人宋 李文文 非訟代理人 陳惠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謝慧芝 、 何凱天 、 何凱成 、 何凱元 、 何凱文 、 胡玉卿 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1年6月9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3,000,000元,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慧芝、何凱天、何凱成、何凱元、何凱文、胡玉卿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101年4月
6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拍賣抵押物聲請狀繕本暨與本件登記簿謄本相符之附表各七份、本件債權證明文件、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本件被繼承人 何建平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查報備繼承人何建平之繼承人未為拋棄繼承或有限定繼承之文件及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本件委任狀正本及相對人謝慧芝非何建平之配偶即非繼承人請具狀更正。聲請人已於101年4月1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