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明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保全處分,惟聲請人並未具體表明欲保全處分之內容。本院曾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補正通知後5日內,具狀就欲保全處分之事項,究係薪資或係不動產為具體表明,該通知業於民國(下同)101年8月31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6頁)。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