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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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24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之1五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97年度彰簡第590號),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7,456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羅培昌
法官邱月嬌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