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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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95號原告戊○○
號丁○○
樓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李瑞敏 律師被告丙○○
乙○○甲○○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 律師
黃于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字第1611號確認經界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士簡字第1611號確認經界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王怡雯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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