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嘉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4年5月2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之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其修正前舊法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新法改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案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查本案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按。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8、10號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如附表所示之罪,則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且受刑人甲○○業於104年5月28日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上簽名確認,表明就附表編號1至10號所示之罪請求定其應執行之刑,而該調查表並已明確記載說明如就附表編號1號至10號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則如附表編號1號至10號所示之罪,即均無法易科罰金等相關利益與不利益情形,有104年5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是本件受刑人甲○○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之權利。據上,本件檢察官因依受刑人甲○○之請求而為本件聲請,於法即無不合。
四、本件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9號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69號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確定在案。經本院審核相關判決、裁定,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楊萬益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下旬某日│101年12月9日│101年12月10日至101年│││││12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3年度偵緝││年度案號│第27770號│第4890號│字第1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最││││││後├──────┼──────────┼──────────┼──────────┤│事│案號│103年度中簡字第286號│103年度易緝字第11號│103年度易字第1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2月26日│103年4月29日│103年6月24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定││││││判├──────┼──────────┼──────────┼──────────┤│決│案號│103年度中簡字第286號│103年度易緝字第11號│103年度易字第143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3月17日│103年5月26日│103年7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助│││第15238號│第15239號│字第2061號│││(編號1-9定應執行有│(編號1-9定應執行有│(編號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期徒刑4年)│期徒刑4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3次)││││││├────────┼──────────┼──────────┼──────────┤│犯罪日期│101年12月30日│101年11月7日│101年12月29日至102年│││││1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3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3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89號│字第89號│字第8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865號│103年度訴字第865號│103年度訴字第865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31日│103年7月31日│103年7月3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決│案號│103年度訴字第865號│103年度訴字第865號│103年度訴字第865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9月1日│103年9月1日│103年9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4019號│第14019號│第14019號│││(編號1-9定應執行有│(編號1-9定應執行有│(編號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期徒刑4年)│期徒刑4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妨害家庭│妨害性自主│├────────┼──────────┼──────────┼──────────┤│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6月(5次)││││││├────────┼──────────┼──────────┼──────────┤│犯罪日期│101年12月30日│103年1月16日│103年1月下旬至103年│││││3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89號│第8840、11681號│第8840、1168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865號│103年度侵訴字第127號│103年度侵訴字第127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31日│103年9月29日│103年9月2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決│案號│103年度訴字第865號│103年度侵訴字第127號│103年度侵訴字第127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9月1日│103年10月27日│103年10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4019號│第1078號│第1079號(定應執行有│││(編號1-9定應執行有│(編號1-9定應執行有期│期徒刑1年2月)│││期徒刑4年)│徒刑4年)│(編號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罪名│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840、1168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案號│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6││││實││號││││審├──────┼──────────┤││││判決日期│104年4月8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決│案號│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6││││││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5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0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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