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62號聲請人 許添成 聲請人 許王秀園 相對人 余一隆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相對人 龔魁元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相對人旺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士 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0一年度存字第二十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參拾參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裁全字第25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台幣33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27號提存事件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余一隆、龔魁元同意書、印鑑證明書為證,而另一相對人旺碁營造有限公司在本院103司東調字第16號調解程序筆錄中第三點同意聲請人領回該筆擔保金,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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