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5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姜貴泰┌──────────────────────────────────────────────────┐│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9年度催字第3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致福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張│5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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