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解除合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11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準備程序,原告應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匡偉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施若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