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46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莊懷南 即 莊正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貳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莊正男於民國92年0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3月17日起至民國99年03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2月04日止累計81,085元未給付,其中12,487元為本金;68,598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莊正男於民國92年03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3月20日起至民國99年03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2月04日止累計101,106元未給付,其中12,979元為本金;88,127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446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正男│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25%│││12487元││2月05日起││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莊正男│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12979元││2月05日起││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