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8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聖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聖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聖原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經民國103年4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37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7月,緩刑3年確定,嗣本院以101年度撤緩字第127號裁定撤銷其緩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4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0月10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9月28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郁棨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