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6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陳玉財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3年度執聲沒字第82號、103年度執字第1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玉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公共危險(聲請人漏載「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並出具
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又被告所犯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274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份在卷足憑。
㈡被告因上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
2年度執字第1070號案件執行時,經該署檢察官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執行拘提,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4月11日新北檢龍土10
3執助540字第313535號函檢附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足憑;被告目前並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為憑,堪認被告已經逃匿,依上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是聲請人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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