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9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案件(95年度易字第1119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贓物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一一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並於九十六年一月二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七七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確定。因認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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