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8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8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2819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捌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民國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股
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法人之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於87年5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同時以債
務人乙○○為附卡申請人,經核給信用額度17萬元,並領用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依契約書第9條約定,持卡人得選擇循環信用方式繳款,於繳款截止日前未繳足當期應繳金額時,即視為循環信用之使用,應按年息
16.425%計收循環息(目前利率已調降為10.8%),另約定債務人如有延遲繳款,應就其全部應付款項一次全數繳清。截至98年04月16日止,結算債務人應償還之本金為159,621元,利息5,772元、違約金465元及自98年04月17日起算之利息、違約金。前述積欠金額,雖經聲請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龔能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281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黃│自民國98年04│至清償日止│年息10.8%│││159621│ 如君 │月17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黃│自民國98年0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9621│如君│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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