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3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34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23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害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查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具狀請求撤回告訴,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交通法庭法官蔡直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謝國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