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654號聲請人何時聞相對人 陳鳳君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二至○三五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二至○三五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號○○二至○三五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5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附表編號001之系爭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為無效票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565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103年10月日│20,000元│103年10月17日│103年10月17日│387584│├──┼───────┼────┼───────┼───────┼────┤│002│104年6月17日│20,000元│104年6月17日│104年6月17日│387592│├──┼───────┼────┼───────┼───────┼────┤│003│104年7月17日│20,000元│104年7月17日│104年7月17日│387593│├──┼───────┼────┼───────┼───────┼────┤│004│104年8月17日│20,000元│104年8月17日│104年8月17日│387594│├──┼───────┼────┼───────┼───────┼────┤│005│104年9月17日│20,000元│104年9月17日│104年9月17日│387595│├──┼───────┼────┼───────┼───────┼────┤│006│104年10月17日│20,000元│104年10月17日│104年10月17日│387596│├──┼───────┼────┼───────┼───────┼────┤│007│104年11月17日│20,000元│104年11月17日│104年11月17日│387597│├──┼───────┼────┼───────┼───────┼────┤│008│104年12月17日│20,000元│104年12月17日│104年12月17日│387598│├──┼───────┼────┼───────┼───────┼────┤│009│105年1月17日│20,000元│105年1月17日│105年1月17日│387599│├──┼───────┼────┼───────┼───────┼────┤│010│103年2月17日│20,000元│103年2月17日│103年2月17日│387576│├──┼───────┼────┼───────┼───────┼────┤│011│103年3月17日│20,000元│103年3月17日│103年3月17日│387577│├──┼───────┼────┼───────┼───────┼────┤│012│103年4月17日│20,000元│103年4月17日│103年4月17日│387578│├──┼───────┼────┼───────┼───────┼────┤│013│103年5月17日│20,000元│103年5月17日│103年5月17日│387579│├──┼───────┼────┼───────┼───────┼────┤│014│103年6月17日│20,000元│103年6月17日│103年6月17日│387580│├──┼───────┼────┼───────┼───────┼────┤│015│103年7月17日│20,000元│103年7月17日│103年7月17日│387581│├──┼───────┼────┼───────┼───────┼────┤│016│103年8月17日│20,000元│103年8月17日│103年8月17日│387582│├──┼───────┼────┼───────┼───────┼────┤│017│103年9月17日│20,000元│103年9月17日│103年9月17日│387583│├──┼───────┼────┼───────┼───────┼────┤│018│103年11月17日│20,000元│103年11月17日│103年11月17日│387585│├──┼───────┼────┼───────┼───────┼────┤│019│103年12月17日│20,000元│103年12月17日│103年12月17日│387586│├──┼───────┼────┼───────┼───────┼────┤│020│104年1月17日│20,000元│104年1月17日│104年1月17日│387587│├──┼───────┼────┼───────┼───────┼────┤│021│104年2月17日│20,000元│104年2月17日│104年2月17日│387588│├──┼───────┼────┼───────┼───────┼────┤│022│104年3月17日│20,000元│104年3月17日│104年3月17日│387589│├──┼───────┼────┼───────┼───────┼────┤│023│104年4月17日│20,000元│104年4月17日│104年4月17日│387590│├──┼───────┼────┼───────┼───────┼────┤│024│104年5月17日│20,000元│104年5月17日│104年5月17日│387591│├──┼───────┼────┼───────┼───────┼────┤│025│105年2月17日│20,000元│105年2月17日│105年2月17日│387600│├──┼───────┼────┼───────┼───────┼────┤│026│105年3月17日│20,000元│105年3月17日│105年3月17日│387618│├──┼───────┼────┼───────┼───────┼────┤│027│105年4月17日│20,000元│105年4月17日│105年4月17日│387619│├──┼───────┼────┼───────┼───────┼────┤│028│105年5月17日│20,000元│105年5月17日│105年5月17日│387620│├──┼───────┼────┼───────┼───────┼────┤│029│105年6月17日│20,000元│105年6月17日│105年6月17日│387621│├──┼───────┼────┼───────┼───────┼────┤│030│105年7月17日│20,000元│105年7月17日│105年7月17日│387622│├──┼───────┼────┼───────┼───────┼────┤│031│105年8月17日│20,000元│105年8月17日│105年8月17日│387623│├──┼───────┼────┼───────┼───────┼────┤│032│103年7月28日│10,000元│103年7月28日│103年7月28日│337756│├──┼───────┼────┼───────┼───────┼────┤│033│103年8月28日│10,000元│103年8月28日│103年8月28日│337757│├──┼───────┼────┼───────┼───────┼────┤│034│105年9月17日│20,000元│105年9月17日│105年9月17日│387624│├──┼───────┼────┼───────┼───────┼────┤│035│105年10月17日│20,000元│105年10月17日│105年10月17日│38762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