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04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8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陸公克,包裝重零點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如附件。
三、本件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4年5月5日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22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扣得之疑似海洛因粉末1包,經送驗結果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陸公克,包裝重零點貳捌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5月3日調科壹字第220017068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查,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家榮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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