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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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3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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