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6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6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698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樓之法定代理人丙○○
0樓之非訟代理人甲○○
樓之5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珊舒雅國際有限公司、戊○○、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珊舒雅國際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提出該公司章程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另列出債務人珊舒雅國際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姓名、地址及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以為本案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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