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5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51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卓藝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格至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劉亭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書記官沈銘哲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5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51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卓藝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格至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劉亭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