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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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有關建築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號原告 韋惠方 被告新竹市政府代表人 林智堅 (市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李嘉倫
賴建成
參加人玖懋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建築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玖懋建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玖懋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玖懋公司)向被告申請於新竹市○○區○○段○○○○號等15筆土地上興建地上25棟RC造建築物,經被告准予發給(105)府工建字第198號建造執照(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主張原告為鄰地364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之一,玖懋公司未經原告之同意,擅自將系爭土地作為原處分之出入口並鋪設柏油等行為,被告核發原處分有損權益等語,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不受理,原告猶為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經查:玖懋公司為原處分之申請人,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玖懋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黃莉莉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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