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3月23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6月23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劉敏芳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