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5年度聲再字第12、18號聲請再審案件,皆被駁回;因此聲請人對前審法官謝志揚、何方興、蔣有木、賴淳良、莊謙崇提出告訴,以便聲請再審,所以謝志揚等法官有偏頗之虞,必須迴避云云。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2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又聲請迴避之原因,應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經查:依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本院法官謝志揚、何方興、蔣有木、賴淳良、莊謙崇提出告訴,以便其聲請再審,已與上皆規定不符。又聲請人僅泛言謝志揚等法官有偏頗之虞云云,並未釋明足認本院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證據。故其聲請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審判長法官林德盛
法官王紋瑩法官林鳳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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