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感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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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感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感聲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95年度感抗字第1號裁定,宣告交付感訓處分確定,並於95年6月13日由移送機關移送聲請人之執行機關執行。茲該感訓處分,自受感訓處分人被留置起算,迄今已執行1年6月19日,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表現良好,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無不合。
二、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但書,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治安法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家瑩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