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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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上訴人丁○○○被上訴人龍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等案件(原審96年度易字第152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96年度附民字第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丙○○、乙○○被訴詐欺、偽造文書部分,業經原審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即無罪判決),並經本院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在案(原審96年度易字第152號、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8號),揆之首揭說明,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訴,自無不合。上訴人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許仕楓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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