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97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許仕楓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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