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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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蕙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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