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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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191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龍丞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833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0912號、第109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9年12月24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100年1月5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法定上訴期間(被告戶籍址即設於其陳報之住所:臺北市○○區○○街○○巷15之5號,並無送達期間之計算),按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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