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665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4款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0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所涉犯之上開案件,業於本院95年12月11日訊問後具保停止羈押,並當庭釋放被告,是被告之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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