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47號上訴人 林月華
甲○○送達代收人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34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11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6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心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