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5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5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代理人 許再定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凱宏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志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