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港訴字第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
破產管理人 黃鴻隆 會計師
陳益盛 律師
寬達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1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4月2日送達原告,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
2紙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 冷明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