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7年度港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港訴字第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
破產管理人  黃鴻隆 會計師
       陳益盛 律師
      寬達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1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4月2日送達原告,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
2紙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 冷明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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