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942號
原   告 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5月27日下午2時2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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