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交簡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交簡字第17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志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35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志俊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8行補充更正為「駕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及證據部分「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更正為「酒精濃度測定值」,並補充「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至聲請意旨雖認本件被告之犯行構成累犯,惟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其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如被告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節),未具體指出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以外之相關證明方法,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自無庸就此部分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亦無庸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且被告此部分前科素行僅須依刑法第57條第5款規定於量刑時予以審酌即可,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重大危害,而被告前於102年、107年、109年(共2次)間已有酒後駕車案件分別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對於酒駕行為之危險性自無不知之理,竟仍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9毫克之情形下,率爾無照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輕忽自己與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與財產安全,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本次係駕駛自用小客車於市區道路上,幸未肇事致生實害,暨其於警詢中自承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涉及隱私部分,不予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呂尚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李燕枝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3504號被告吳志俊(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志俊前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05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案經入監執行,於民國110年8月16日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吳志俊於111年12月18日14時至15時許,在高雄市路竹區之工地喝酒後,可預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仍基於縱使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犯意,於同日15時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5時40分許,吳志俊在高雄市大寮區水源路與青山街口因車速過快經警員攔查,警員因見吳志俊散發酒氣,而於同日15時51分施以酒測,經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9毫克,始知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坦承上揭事實,並有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事證為據,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嫌。被告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曾受徒刑宣告,暨受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據,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宣告被告構成累犯,暨加重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檢察官呂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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