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6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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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二號
原告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戊○○送達代收人己○○○○○被告甲○○即 林宗 被告乙○○○即林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江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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