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6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六二九號
聲請人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三七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八十九年五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郭中文~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六二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德同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 松山 分│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柒拾壹萬叁仟叁佰│AK四二四八三0│六個│││司 吳昔賢 │行││柒拾伍元│四││├─┼─────────┼─────────┼───────────┼────────┼────────┼──┤│2│德同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松山分│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玖萬玖仟伍佰貳拾│AK四二四八三0│七個│││ 司吳昔賢 │行││柒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