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簡上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五三○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吳東都法官許純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劉碧輝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簡上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五三○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吳東都法官許純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