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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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80號聲請人 楊盛進 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樂福社會福利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樂福社會福利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財團法人桃園市樂福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三條、第五至六條、第八至十條、第十二至十四條、第十八至二十一條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財團法人法及桃園市政府編制之財團法人桃園市社會福利基金會工作手冊變更,爰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其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市政府109年9月23日府社團字第1090241389號函、法人登記證書、第2屆第9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捐助章程條文修訂對照表、變更後捐助章程、變更前捐助章程等件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如附件「修正條文」第1條、第3條、第5至6條、第8至10條、第12至14條、第18至21條所示所示內容之捐助章程,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管理目的及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無抵觸,復經桃園市政府以上開函文表示同意變更在案,足認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確屬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