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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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炳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專科沒收之物,本院裁定
主文扣案仿冒註冊商標Supereme商標圖樣商品手機殼貳佰柒拾貳件、手機吊繩拾貳件、仿冒註冊商標Jorden商標圖樣商品手機吊繩拾貳件、仿冒註冊商標NIKE商標圖樣商品手機吊繩壹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炳方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經查扣之仿冒註冊商標Supereme商標圖樣商品手機殼272件、手機吊繩12件、仿冒註冊商標Jorden商標圖樣商品手機吊繩12件、仿冒註冊商標NIKE商標圖樣商品手機吊繩1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
二、按商標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本件扣案上開仿冒註冊商標Supereme商標圖樣商品手機殼27
2件、手機吊繩12件、仿冒註冊商標Jorden商標圖樣商品手機吊繩12件、仿冒註冊商標NIKE商標圖樣商品手機吊繩1件,均屬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影本03份、鑑定意見書(函附件)01份、鑑定書01份、對照表01份可憑,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規定,應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六第二項,商標法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智慧財產法院。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