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自強外役監獄)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付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94年11月1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3月1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6年3月15日法矯司字第096090559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江國華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容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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