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68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54號,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江國華法官許錦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