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扣押凍結帳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3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6年度上訴字第787號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解除銀行帳戶禁止往來交易異動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搜索而扣押被告所有之台灣省合作金庫中權支庫0000000-000000號及東勢郵局0000000-0000000號兩帳戶之存簿,並命令禁止往來交易異動,上開兩帳戶之存簿,業經原審法院判決諭知沒收在案。
二、聲請意旨以上開二帳戶業經原審法院判決認與本件犯罪並無關聯,為此請准解除禁止命令云云。惟查上開兩帳戶之存簿業經判決諭知沒收〈原判決主文第1項,附表二編號34至41均沒收〉,所請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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