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36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36482號債權人兆邦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程豊益 住○○市○○區○○○街000號8樓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最後住所地係住於臺中市,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