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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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69號聲請人 陳泰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紙(下稱系爭股票)原為聲請人之被繼承人 陳蕭美雲 所有,陳蕭美雲已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死亡,陳蕭美雲其他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故由聲請人單獨取得。今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8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公告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惟無人依法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司法公告查詢公示催告公告(按: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89號,公告日期為111年11月22日)列印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系爭股票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已於112年5月22日屆滿,其間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佳芮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按:於95年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同)79-ND-000000-011,0002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