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508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正恆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上列被告因強盜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正恆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年拾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范正恆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等所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保全執行,而裁定自民國100年7月18日起執行羈押,至今將滿3月。
二、茲經訊問被告范正恆後,本院認為前開應予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亦不能以具保代之,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應自100年10月18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陳宏卿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