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緝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正恆選任辯護人陳俊傑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正恆自民國一○○年六月一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范正恆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3月1日將其執行羈押在案。茲因羈押期限將屆,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其羈押期間應自100年6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魏宏安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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