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81號原告 張瑞香 被告 鄭紫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以104年度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年11月25日寄存於原告住所之警察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於104年12月5日午後12時,發生送達之效力,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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