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信託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37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康煒宗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林威谷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康美玲 等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6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麗惠法官林麗玲法官林金吾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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