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中常會決議等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390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中常會決議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143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43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8年9月18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所在之警察機關,於同年月28日發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林麗玲法官林金吾法官李文賢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