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遺贈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375號聲請人 邱政勳 律師(即上訴人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于桂開 與被上訴人 黃宗正 間請求返還遺贈物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6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麗惠法官林麗玲法官林金吾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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