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8號債權人 宋茜蒂 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SERRANOJAQUELINEROQUE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債務人SERRANOJAQUELINEROQUE為外籍人士,其住所地據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係位於桃園市桃園區(另一苗栗縣居所,據債權人載稱已無人居住),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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